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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邵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作者:网站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97]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字体:【

 

 邵阳市建筑业协会章

第一章  
 第一条  邵阳市建筑业协会是由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邵阳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oy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YC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邵阳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邵阳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彭友才、副理事长李治、副理事长雷新斌、副理事长尹志强、副理事长袁杰、副理事长彭清平、副理事长丁改建、副理事长胡仲池、副理事长、秘书长彭灵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邵阳市大祥学院路街道邵州西祥武馨园。
本会的网址www.shaoyangjz.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是邵阳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企事业单位、县(市)建筑业协会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自律管理、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邵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一)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企业改革成果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反映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受理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投诉;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涉,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五)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物,参与或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行业发展年鉴编撰、资质及执业资格审核工作。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和芙蓉奖、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活动。
(七)建立行业资信平台并负责管理。办好会刊、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出具会员行业自律信用证明,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向本会提出相关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支持配合本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本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但每届5年的不再延期。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8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1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员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也可增加次数。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9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相关事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2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九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七)政府购买服务;
(八) 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四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一级及以上企业)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二级企业60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年(三级企业)
4、会员单位2000元/年(三级企业、劳务、专业承包企业)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十五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十六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七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八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九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信息。
六十四 本会建立新闻宣传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发布。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十五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十六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七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十八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3420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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